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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修车库里的消防设施规定

作者:成都过消防 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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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给水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Ⅰ类修车库。

三、防排烟

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2.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凸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3.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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