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消防设施检测行为
一是规范检测机构业务承接行为。为保证检测报告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如存在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含共同投资人)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二是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根据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提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合格结论。
三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消防现场验收时,发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和信用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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