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跌宕起伏,涉商品房领域纠纷案件持续增加,其中因对租赁商铺条件认知不同而引起的合同违约责任纠纷不在少数。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消防法》等的规定,经营性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是无法对外营业的。如果承租人明知未通过消防验收仍对外经营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火灾、产生严重后果的,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果不幸承租了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商铺,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商场以及当地街道、派出所了解情况,关键是掌握导致店铺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继而视情况不同做出行动。按照《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当承租人明确主动地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才正式解除,且解除时间为解除通知到达出租人时。因此,在解除过程中,承租人应当注意:确定不再租赁商铺时,及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最好通过邮政寄出,保留好快递单据;解除通知应当明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事由;解除通知应当明确提出返还租金、押金、利息等款项的要求。
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商铺千万不要轻易出租和承租,否则就像下面这个案例一样,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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