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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防安全职责

作者:成都消防公司 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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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都消防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都消防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