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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