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2.电气
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条文说明第10.3.3条,尽管目前电力设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50099-2011,第10.3.3.1条,学校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并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成都办消防手续举例:湖南湘乡市某中学的走道和楼梯间的照度没有达到标准,也未设事故照明。2009年12月7日晚,晚自习后发生重大踩踏事故,血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5.4.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5.2.8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然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第7.1.3条,6演播室、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直接进行应急广播,应采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次确认方式进行疏散广播。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8.3.1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2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于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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