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共同于2009年9月25日,以公安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民用修建外保温体系及外墙装修防火暂行规则》的告诉”,对修建幕墙选用的防火资料做如下强制性的规则:
1、修建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级。
2、修建高度小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选用B1级保温资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保温资料应选用不燃资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资料彻底掩盖。防护层厚度不该小3mm。
4、选用金属、石材等非通明幕墙布局的修建,应设置底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契合现行防火标准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则;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契合现行防火标准关于修建幕墙的有关规则。
5、底层墙体内部空腔及修建幕墙与底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选用防火封堵资料封堵。
6、 按本规则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方位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资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张贴。
7、 修建外墙的装修层,除选用涂料外,应选用不燃资料。当修建外墙选用可燃保温资料时,不宜选用着火后易掉落的瓷砖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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