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在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州(市)、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这些法律、规章依据具体内容可通过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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