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应取得消防救援机构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还需经住建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成都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5.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沐足、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除上述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均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其他建设工程,除应取得消防救援部门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同时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住建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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