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行为。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类型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特殊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前,不得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重复进行消防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需按规定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意见或研究论证意见应作为开展技术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加强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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