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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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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不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若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仍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其他单体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增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首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2 建筑层数不大于两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

4 直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室内任一点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2m;

5 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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