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儿所: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1)
二、幼儿园: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2)
三、生活用房: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5)
四、活动室: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7)
五、多功能活动室: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9)
六、服务管理用房: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3)
七、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4.3.1)
八、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1.0.3)
九、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七十三条)
十、托儿所、幼儿园属于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十一、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附录B)
十二、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条文相冲突时,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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