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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职责内容

作者:成都消防咨询公司 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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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保障消防救援力量、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设施等建设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指导、督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七条 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建筑高度8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10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确需新建的超高层建筑进行审查并报送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高层住宅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

第十条 高层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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