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9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
4.12“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14“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4.15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4.16“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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