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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分离实施办法

作者:成都办理消防手续 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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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成都办理消防手续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以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从事消防专业研究或技术性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研究解决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及时提出措施或建议。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制定《邯郸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并向社会公布,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审查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消防技术审查的交换共享和业务咨询服务,并公布消防技术审查的机构、住所、业绩、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条 建立技术沟通制度。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界定不清的疑难问题,可以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技术支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问题组织技术会商,并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技术审查业务培训,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后,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二)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消防技术审查工作,可在现行收费标准之上适当上浮,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他建设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消防技术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

(二) 消防技术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后,将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涉及消防变更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会商意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会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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