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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评估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作者:成都消防咨询公司 时间:2022-06-06 浏览次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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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依据: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

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适用范围: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应当同时确定火灾高危单位,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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