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依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2、《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适用范围: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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