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幼稚园,因着急开班招生,未经消防设计审核便擅自施工,在经过依法调查取证,确认该幼稚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召开集体议案会后,龙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幼稚园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该幼稚园业主方成都某教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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