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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消防手续提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需盖章

作者: 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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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消防手续提示,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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