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 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 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 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开展2次巡查,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开展1次巡查。
7. 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
8.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 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 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 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 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1次,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1次胶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应组织工程人员、每半年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1次培训。
14. 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 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设置在4层以下楼层,超过2层的病房内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17. 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8.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9. 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20. 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1. 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2. 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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