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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

作者:成都办理消防验收 时间:2026-03-30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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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按照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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