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开业前检查”需提供营业执照、《告知承诺书》或《申报表》、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除前两项材料外,其余材料均可容缺受理,在现场核查时提供。其中,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京通”APP进行线上申请的,系统可自动调取全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免提交。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不要求必须加盖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二维码,但应为比例准确、图例明晰、与现场实际相符、符合规范标准的竣工图纸;“场所平面布置图”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图中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图”是指建筑工程竣工图中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电气、暖通、给水排水平面图,所有图纸均需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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