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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作者:成都消防咨询公司 时间:2026-01-13 浏览次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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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前几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辖市、区均要成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治理的部署、指导和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由王正平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蒋自平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朱明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安东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组,在市消防支队设专项治理指导办公室,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许正虎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督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四、整治重点

(一)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

(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自动消防设施无专业人员维护管理、损坏不及时修复和违章关闭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设施设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病员、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太平门)没有安装推闩的;防排烟不符合要求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违章搭建、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病员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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