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6)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或合格证明材料;
(9)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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