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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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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开展检查;

(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并依法复查;

(五)对举报投诉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或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处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接收、核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六)按照程序报告和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

(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八)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移送其他部门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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