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
第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指导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
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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