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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