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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小区消防验收规定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4-11-19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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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住宅根据建筑高度可分为单、多层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米的,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54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为一类高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规定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由此可知,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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