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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消防验收(备案)程序

作者:成都消防咨询公司 时间:2024-09-11 浏览次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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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并联验收发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合格后,可单独发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其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报告落款时间)5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得重复备案、虚假备案。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含申请要件不齐全或现场评定不合格等情况)申请复验时,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消防验收完成后实施的扩建、改建(改变用途、装饰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应另行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二)受理。消防审验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统一接件,接件窗口对依法完成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按照受理要求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审查记录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审查记录表》(附件2、3),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三)现场评定。受理后,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或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注意事项》(附件4)开展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附件5)。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督,并对现场评定工作负监管责任。邀请消防救援机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施工、安全评估等专家参加现场评定的,专家意见作为现场评定结论判定的重要依据。

(四)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中的项目,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未抽中的项目,应在备案的同时出具并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对于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出具的意见书或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信息共享。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保完工项目及时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畴;将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材料(附件1)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进一步形成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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